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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用工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常見的法律風險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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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時間:2018-04-08 16:14

勞動用工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常見的法律風險

【培訓師】:安新強

【培訓時間】:1天

【課程大綱】:

第一講:招聘和合同簽訂的法律風險

一、招聘過程中的法律風險

1.如何預防勞動者的“應聘欺詐”,如何證明勞動者的“欺詐”?
2.招收應屆畢業生,應注意哪些細節問題?
3.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,應注意哪些細節問題?
4.招用待崗、內退、停薪留職的人員,應注意哪些細節問題?
5.入職體檢需注意哪些細節問題?
6.入職前后用人單位應告知勞動者哪些情況,如何保留證據?
7.《入職登記表》如何設計,才能起到預防法律風險的作用?
8.勞動者無法提交《離職證明》,該怎么辦?
9.企業如何書寫《錄用通知書》,其法律風險有哪些?

二、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法律風險

1.用人單位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有效,是否需要進行備案?
2.勞動者借故拖延或拒絕簽訂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如何應對?
3.未簽訂勞動合同,需支付多長期限的雙倍工資?是否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?
4.勞動合同期滿,繼續留用勞動者,但未續簽合同,是否也需支付雙倍工資?
5.什么時候為最佳時間,簽署勞動合同、用工協議?
6.法律禁止2次約定試用期,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該如何約定?
7.用人單位收購其他組織時,如何與被接收的員工簽訂、變更勞動合同?
8.應否與屬于職業經理人的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合同?

第二講:試用期的法律風險

1.可否先試用后簽合同,可否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?
2.員工主動申請延長試用期,該怎樣操作,才規避賠償風險?
3.試用期滿后辭退員工,最少賠2個月工資,該如何化解?
4.試用期最后一天辭退員工,賠償概率為70%,如何化解?
5.試用期滿前幾天辭退員工,賠償概率為50%,如何化解?
6.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范圍包括哪些,如何取證證明?
7.《試用期辭退通知書》如何書寫,以避免違法解除的賠償金?
8.出現“經濟性裁員”情況,優先裁掉試用期的新員工,合法嗎?

第三講: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

1.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不是鐵飯碗,會不會增加企業成本?
2.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、理由有哪些?
3.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,有何風險?
4.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,期間工作累計滿10年,能否要求將固定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?
5.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,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合同;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,用人單位能否拒絕?
6.合同期滿勞動者由于醫療期、三期等原因續延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,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能否拒絕?

第四講:特殊用工協議

1.培訓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何不同,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發生沖突時如何適用?
2.培訓服務期未到期,而勞動合同到期,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,是否屬于提前解除勞動合同,如何規避?
3.勞動者嚴重過錯被解雇,用人單位能否依據服務期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?
4.在什么情況下,可簽署競業限制協議?
5.在什么時候,企業更有主動權簽署競業限制協議?
6.無約定經濟補償的支付,競業限制是否有效?
7.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?
8.要求員工保密,企業需要支付保密工資嗎?

第五講:勞動關系解除與終止

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并約定支付適當的經濟補償,事后勞動者追討經濟補償的差額部分,仲裁機構有可能支持勞動者的訴求,企業如何避免案件敗訴?
2.能否與“三期婦女、特殊保護期間的員工”協商解除,如何規避風險?
3.員工未提前30日通知企業即自行離職,企業能否扣減其工資?
4.員工提交辭職信后的30天內,企業批準其離職,可能有風險,如何化解?
5.員工提交辭職信后的30天后,企業批準其離職,也可能有風險,如何化解?
6.對于患病員工,能否解除,如何操作才能降低法律風險?
7.實行末位淘汰制,以末位排名為由解雇員工,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,企業該如何做,才避免案件敗訴?
8.以“組織架構調整,無合適崗位安排”為由解雇員工,感覺非常符合常理,但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,企業該如何做才避免風險?
9.以“經濟性裁員”名義解雇員工,感覺非常符合常理,但往往被認定非法解雇,企業該如何操作?
10.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》如果表述不當,往往成為勞動者打贏官司的有力證據,企業該如何書寫,才避免案件敗訴而承擔法律責任?
11.解除勞動合同前未通知及征求工會的意見,是否構成非法解除?
12.勞動合同到期后,經常出現該終止的忘記辦理終止手續,該續簽的忘記辦理續簽手續,其引發的風險非常大;那么企業該如何規避風險?

第六講:違紀違規問題員工處理

1.勞動者往往拒絕簽收處分、解雇通知書,如何應對?
2.問題員工往往拒絕提交《檢討書》或否認違紀違規事實,企業該如何收集證據?
3.對于違紀員工,應該在什么時間內處理?
4.怎樣理解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”?
5.如何在《懲罰條例》中描述“一般違紀”、“較重違紀”及“嚴重違紀”?
6.怎樣理解“嚴重失職,營私舞弊,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”?
7.如何界定“重大損害”,“重大損害”是否必須體現為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?
8.如何追究“嚴重失職、嚴重違紀違規”者的法律責任?
9.能否直接規定“禁止兼職,否則視為嚴重違紀違規”?
10.直線部門經理擅自口頭辭退員工,仲裁機構往往認定企業非法解雇,企業該如何做,才避免案件敗訴?
11.勞動者不辭而別、無故曠工,卻主張被企業口頭解雇,往往得到仲裁機構的支持,企業該如何做,才避免案件敗訴?
12.“錄音錄象”證據,仲裁與法院是否采信;企業內部OA系統上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;電子郵件、手機短信能否作為證據使用?

第七講:企業規章制度、員工手冊的法律風險

1.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體系中哪些內容跟勞動法有必然聯系?
2.人力資源、勞動用工管理制度應該包括哪些必備內容?
3.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要求給用人單位帶來哪些風險,如何應對?
4.非國有用人單位如何組建“職工代表大會”?
5.無紙化、網絡化辦公下的公示,存在哪些風險?
6.如何公示或告知,更符合仲裁或訴訟的舉證要求?
7.規章制度能否規定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?
8.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,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并索取經濟補償,如何防范?

第八講:績效管理制度與薪酬制度的法律風險

績效管理制度的法律風險

1.企業單方調整崗位,員工往往可被迫解除合同并索賠經濟補償,如何規避?
2.調崗時沒有書面確認,員工到新崗位工作2個月后能否要求恢復到原崗位?
3.可否對“三期內”女職工進行調崗、調薪?
4.員工認同績效結果,為什么在“不勝任工作”引發的爭議中還是敗訴?
5.為什么企業根據績效結果支付員工績效獎金,最終被認定非法克扣工資?
6.法律上如何證明勞動者“不能勝任工作”?
7.對績效考核不合格的員工,如何合法辭退?
8.績效正態分布往往強制劃分5%的員工為不合格者,是否合法?

二、薪酬制度的法律風險

1.工資總額包括哪些工資明細?
2.新進員工薪資管理問題及處理技巧;
3.調整工作崗位后,可以調整薪資標準嗎?
4.如何通過薪酬調整處理員工失職、違紀等問題?
5.值班算不算加班?
6.加班加點工資支付常見誤區?
7.用人單位如何設計工資構成以降低加班費成本?
8.未經用人單位安排,勞動者自行加班的,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資?
9.勞動者主張入職以來的加班費,如何應對?
10.勞動者在工作日\法定節假日加班,能否安排補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費?
11.病假、年休假、婚假、產假、喪假等的享受條件及工資待遇標準?
12.離職員工往往回頭追討年終獎,有可能得到支持,如何規避該風險?

三、經濟補償

1.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哪些?
2.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?
3.勞動者可否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和賠償金?
4.經濟補償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?
5.經濟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適用范圍?
6.如何計算《勞動合同法》生效前后的經濟補償年限?
7.如何理解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按一年計算;不滿六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”?
8.勞動合同法環境下“50%額外經濟補償金”是否繼續適用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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